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字[2012]4号)及《青岛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青科大字[2004]1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要求,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与保障,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教育教学质量为学校改革与发展的生命线”的办学指导思想,依托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强化教学管理,以所有承担本专科课程教学的教师为对象,对其在课堂、实验和实践教学过程中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稳定与提高。
二、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与评价组织
学院(部)级组织:各学院(部)需成立教学质量评价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教学院长担任副组长,学科组教学督导员为主要成员。
校级组织:由学校组织校级教学督导员组成教学质量评价组进行。
(二)评价体系
专家评价:指院(部)或校级教学质量评价小组所做出的评价,在总评价结果中占60%的权重。
学生评价:以学生网上评教或问卷调查方式开展,在总评价结果中占40%的权重。
(三)评价等级
教师教学质量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五个等级。
(四)评价说明
1.承担本专科教学的教师均需进行教学考核与评价,其成绩有效期为三年。
2.教学考核与评价采用随机抽查和教师本人申请两种方式,其中教师本人申请的需于每学期初两周内由学院(部)汇总上报学校,学校将其列为教学质量检查的主要对象进行考核与评价,依据结果给出质量等级。
3.考核与评价采用动态的方式,已经获得相应质量等级的教师,均可申报进行高一级教学质量评价。
4.连续两次获得教学质量优秀等级的教师、教学效果优秀奖获奖教师和各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享有教学质量免检资格,免检有效期为5年。
5.申报正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其教学效果由校级督导组评价。
6.申报副教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其教学效果由学科督导组评价。
7.已进行质量等级评价的教师,出现一般教学事故,教学质量等级降一级,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教学质量等级降两级,两年内不再重新考核与评价。
8.学校和学院(部)对青年教师、新引进教师和评价结果未达到优良的教师进行重点检查。
三、依据考核与评价结果实施教学质量一票否决
1.担任同一门课,连续两次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及格,应考虑调离教学岗位。
2.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必须经过教学质量评价。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不具备职称评定资格。
3.申报正副教授职称的教师,需提前一年申请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必须达到优良。
4.参评教师系列各种荣誉称号,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必须达到优良。
5.无特殊原因,教授、副教授每年至少为本专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6.教职工因工作失误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和职务,不能在当年参加学校各项评奖评优。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