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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15-01-08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使学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青岛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热爱祖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第二条 重视对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知识、身体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培养,寓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在教学过程中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关心学生、引导学生、了解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三条 主动承担教学任务、认真钻研教学内容、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创新,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注意个人思想品格、科学态度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言传身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教学纪律。

    第二章 教师的任课资格

    第五条 选留、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上岗前都必须参加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熟悉教师的职责和义务,了解高等教育规律,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首次任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先参加一轮拟讲授课程的辅助教学工作,如听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习题课、指导实验、实习等,以熟悉所开课程的内容。对师资严重短缺的课程,可由相关院(部)选定该课程的某些关键性或代表性章节,让待聘教师试讲,院(系、部)组织同行教师对待聘教师完成辅助教学工作的质量或试讲的效果进行评议,评议合格者,经分管教学院长审定,并报教务处、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承担该门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七条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定符合教学要求的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熟练掌握课程内容,分清重点和难点,了解该门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与教学进度。在开课前,应对开课的各种条件做充分的准备,并写出该课程的教案。

    第八条两名以上教师讲授同一门课程时,应当确立课程组负责人。课程组负责人必须对该门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

    第九条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实验条件及学生的学习资料、参考书等);

    2.对新课程所涉及的学科领域作过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有关资料;

    3.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4.经院(系、部)组织讲课,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新课的要求。

    第十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参加岗前培训或参加岗前培训但考核不合格或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者;

    2.对所开课程未做过辅助教学工作,或虽然做过辅助教学工作但效果不好,同行专家评议不合格,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4.讲课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长期不参加教学研究活动者。

    第三章 教师在主要教学环节中的职责

    一、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组织形式,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又要重视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内容,编写或选择合适教材,并根据各章节教材的具体情况,选择科学的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和方法的优化组合,了解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教学日历表(日历表要求注明每次课的章节名称、内容),确定教学进度。教学日历表经分管教学院长(系、部)审核签字后,于开课前送交教务处、教师所在院(系、部)各一份,并于课程所在院(系、部)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认真钻研教材,着重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阐述,注意相关课程内容的衔接和配合。贯彻少而精原则,突出重点,处理好难点,着力培养学生自学以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讲授时应努力做到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缜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倡导启发式教学法,注意讲课艺术,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在上课时应随机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院(系、部)和教务处反映。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鼓励教师在教学中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开发、制作和应用CAI课件、CAD软件,加大课堂教学的信息含量,努力提高教学效果与教学效率。

    第十八条积极提倡教授讲授本科课程,各院(系、部)55岁以下的教授每学年平均每位教授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二、辅导、答疑

    第十九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也是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学生解决疑难,启发学生思考,改进教学方法,实行因材施教的必要教学环节。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的辅导、答疑通常每周至少安排一次。辅导、答疑的时间、地点由教师和学生班级自行商定。对学习感到特别困难的学生,应加强个别辅导。

    第二十一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认真做好听课笔记,以便了解课堂教学的内容、重点与难点,并按规定做好题解,辅导教师在辅导、答疑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普遍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馈学生的学习状况和提出的意见及要求,以便改进教学工作。主讲教师应在业务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给予指导,经常检查、督促辅导教师的工作,并亲自参加辅导答疑工作,并不少于两周一次。

    三、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都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与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量。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写多练,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部批改,对少数作业量大的基础课程,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1/3,并注意轮流批改不同学生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教师批改作业时必须仔细认真,要指出错误所在并要求学生予以订正,对作业做得特别好的学生应予以鼓励,对作业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应令其重做,对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要及时通报、总结。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应进行集体讲评。

    第二十五条教师要按时批改作业,公共课、基础课不少于一周批改一次,专业课不少于二周批改一次。不仅辅导教师要批改作业,主讲教师也应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以便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

    第二十六条教师必须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与质量)做文字记载,将平时作业作为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对迟交或不交作业的学生,应按规定扣分,并及时督促学生补交作业。对抄袭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以不交作业论处。学生完成作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

    四、实验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巩固理论知识、进行科学实验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实验课的内容要按排一定量的设计研究型综合实验,着眼于培养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实验开设应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实验前,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所有实验必须亲自试做,取得可靠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作出实验报告。对预做实验中发现的问题在学生实验时应加以防止或指导学生予以正确处理,以确保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前指导教师应对实验目的、仪器应用、实验中有关注意事项和安全基本知识等进行讲解,认真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鼓励教师开发实验预习、实验模拟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条学生的实验报告,教师应认真批改,对不符合要求者,应退还本人令其重做。对学生完成实验报告的情况应做记录,并作为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实习

    第三十一条 实习是让学生到实践中去学习、锻炼、提高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增强感性认识,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一条重要途径。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制订具体实习计划,选定实习场所,提前去实习地点了解和熟悉情况,认真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习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明确实习要求和计划进度,协助院领导做好实习动员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习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管理,注意对学生进行实践观念、劳动观念、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并结合实习内容布置适量的作业题或思考题,指导学生归纳和撰写实习报告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习报告和作业,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工作。

    六、课程设计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课程设计的内容,编写设计指导书(或任务书),制定设计工作计划,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按照教学要求正确地进行选题,内容和份量要恰当,指导教师必须先试做,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帮助学生拟定正确的设计思路,经常了解学生课程设计的进程,审阅学生的设计方案,培养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和设计手册的能力,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天需进行不少于4小时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指导教师在课程设计中,既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独立完成设计的能力得到充分锻炼。

    七、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内最后一个综合教学环节。搞好毕业设计(论文)对提高毕业生的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工作,在满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要尽量结合生产实际。选题应在各院系认真组织讨论,以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并具有一定的份量和综合性,有利于学生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条指导教师应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助教不得单独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但可协助指导教师工作。指导教师由专业教研室提名,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书和有关指导文件,应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一周下达。

    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拟定的工作计划和总体方案,在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中,要定期对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和指导,毕业设计不少于每天一次,毕业论文不少于每周三次。期中时要全面检查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完成情况,对无故拖延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应限期补上和修正。

    第四十三条 课题完成后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设计(论文)的质量等写出评语,并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由院(系、部)或教研室保存三年。

    八、成绩考核

    第四十四条 所有课程、实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试或考查,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都要严肃、认真地组织课程的成绩考核工作。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成绩考核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和教务处的期末考试日程表进行。对提前结束的课程考试可安排在非考试周进行,但需报院(系、部)审批及教务处核准,考试的组织要求与考试周的考试相同,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十六条考试或考核的命题应反映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试题量要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做到难易适中,命题可采用系统一命题和任课教师自行命题相结合的形式。对于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原则上由教研室统一命题、统一评分;对于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试原则上采用试题库进行命题,所有试题需经院(系、部)院长(主任)审查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考试命题执行A、B卷制度,即每门考试课程均需同时提供A、B两套试卷,其份量和难易程度大致相当但不得雷同,由院(系、部)或教务处任意选择一套作为考试用题,另一套试卷作备用。

    第四十八条在考试考查过程中,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违纪和作弊者,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院(系、部)和教务处,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收齐试卷后,应当场点清,做到回收试卷与发放试卷份数相同,监考教师须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送交教务处备查。

    第四十九条任课教师在考前不得擅自划定复习范围,更不得泄露、暗示所出试题,违者将按教学事故论处。考试、考查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阅卷、评分。三天之内必须将学生考核成绩送至学生所在院,成绩一经送出,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更改。试卷由院(系、部)或教研室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四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五十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一条 对教师的考核应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结果应归档,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二条学校及院(系、部)领导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情况。教学主管部门及各院(系、部)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人次。学期结束前,听课记录作为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依据之一。各学院要组织好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定工作,做好教学总结,以利于吸取教训,推广经验,改进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三条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安排表进行教学,因特殊原因,须经院(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教师外出兼课或个人私事均以服从校内课程安排为原则。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短期内不能恢复上课的教师,由院系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因病或因公事需要调停课的应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院(系、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核准后,下达调停课通知。如任课教师本人确实无法提前来办理调停课手续,必须事先通知院(系、部)办公室,由院(系、部)办公室通知学生并通报教务处,事后由任课教师补办手续,进行补课。

    第五十五条 教师任课期间,每学期调停课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两节课),如确需超过两次,须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下达调停课通知。

    第五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饱满、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评定,学校将给予相应的教学奖励。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奖励者,与相应级别的科研奖励同等对待。

    第五十八条 凡擅自调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考试成绩逾期不送有关部门,作业批改不认真或随意不批改,擅自向学生兜售教材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凡旷教、泄露考题、随意送分,均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第五十九条 经教学检查发现或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在限期内改进,否则暂停任课资格直至调离教学岗位;对二年内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其相应的教师技术职称。

    第六十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包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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